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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原文: 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五项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2017/12/13 15: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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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原文: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
2017/12/13 15: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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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八条
原文: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
2017/12/13 15: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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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联合发文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
11月23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
2017/11/24 16: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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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宗厅及各地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省民族宗教厅:进一步对学习宣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做出部署,向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下发文件通知,决定2017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
2017/10/15 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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