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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2017/12/21 10:17:41  详细>>
原文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2017/12/21 10:16:33  详细>>
原文: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2017/12/21 10:15:04  详细>>
原文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2017/12/21 10:13:58  详细>>
原文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2017/12/21 10:12:50  详细>>
本条是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宗教活动以外其他活动的规定,目的是为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2017/12/21 10:11:23  详细>>
原文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2017/12/21 10:09:44  详细>>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2017/12/21 10:08:17  详细>>
原文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宗教用品是指除宗教出版物外,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和过宗教生活所…2017/12/21 10:06:59  详细>>
原文: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释义: …2017/12/21 10:05:04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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