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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2018/1/29 20:27:28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2018/1/29 20:25:51  详细>>
原文: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兴办公益慈…2018/1/29 20:23:54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释义:…2018/1/28 16:03:57  详细>>
原文: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释义:  本条是关于处置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禁止行为的规定。  关于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2018/1/28 16:02:06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2018/1/28 15:59:31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的规定。…2018/1/26 8:08:12  详细>>
原文: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2018/1/26 8:06:31  详细>>
原文: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2018/1/26 8:04:38  详细>>
原文:  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的规…2018/1/24 10:15:18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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