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7/12/13 15:17:46  来源:微言宗教 编辑:xinzhi 浏览:1

原文: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

  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有些不像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那样具有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只是在一般的房屋中进行活动。

  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各宗教情况也不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不宜全国统一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适宜。


最新更新
最新图片
热点新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号:闽(2022)0000006
备案序号:闽ICP备09050516号-1
地址:思明南路515号 (厦门南普陀寺内,闽南佛学院旁)
Copyright 2022 中国·厦门市佛教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