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佛教寺院人身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寺院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寺院的信众、游客、员工的人身安全,提高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佛教寺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寺院范围内突发性出现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第三条 处置人员安全突发性事故应坚持以防为主、主动协调、依法依规、减少损失、缩小影响的原则。
第四条 各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为处置人员安全事故的工作主体,寺院法定负责人为处置人员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各寺院平时要经常性巡查安全隐患,重点是巡查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工地安全、车辆安全、用电安全、通道安全、山体环境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等。
寺院重大活动应制定周密工作预案,将安全防范措施列入预案的重要内容。正在基建施工的寺院,应加强施工安全防患措施,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
第六条 寺院范围内发生突发性人员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寺院负责人报告,寺院负责人应亲自抓处置,主动靠前,及时协调。
第七条 寺院处理人身安全事故应本着以人为本、慈悲为怀的精神,将施救生命放在首位,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做好相关关怀善后工作。要有专人跟踪处理,有始有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八条 有条件能留取相关书面、录像资料的要保存下来,以便备用。
第九条 重大事故按规定需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出于寺院安全和谐的需要,尽可能不在媒体上报道和网络上炒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0年8月27日市佛教协会会务会通过后实行。